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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公函帮物业公司催收物业费,政府部门的身段何以如此“柔软”?

访客 2025-05-21 17:18:49 81152
发公函帮物业公司催收物业费,政府部门的身段何以如此“柔软”?摘要: 行政权力过度介入民事纠纷,是一种职能错位。据九派新闻报道,近日有网友发帖表示,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住建局)发文至工作单位,要求单位督促未缴纳物业费人员...

行政权力过度介入民事纠纷,是一种职能错位。

发公函帮物业公司催收物业费,政府部门的身段何以如此“柔软”?

据九派新闻报道,近日有网友发帖表示,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住建局)发文至工作单位,要求单位督促未缴纳物业费人员尽快缴纳物业费。媒体以业主身份联系该住建局时,工作人员表示,该项工作已经暂停搁置,且已给相关单位打过电话。

↑截自九派新闻视频。

在报道展示的红头函告文件中,县住建局向“县直各单位”发文,称“发现你单位有未缴纳物业费人员,请贵单位督促相关人员尽快缴纳物业费”,并显示附有未缴清单。县住建局发文催缴物业费的行政行为,让公众错愕。

作为行政主管部门,县住建局无权直接催缴物业费。物业费欠费问题,本质上属于民事纠纷。行政权力过度介入民事纠纷,是一种职能错位。

物业提供服务,业主为服务买单。无论民法典还是物业管理条例,均明确业主有支付物业费的义务,而物业服务公司则提供合同规定的服务并收取物业费。但现实生活的运行更为复杂,物业服务收费遵循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当业主认为物业没有完成“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服务质量不佳,有人就会拒缴物业费。

但不论物业费纠纷的原因为何,住建部门以行政权介入物业费欠费催缴,在法理上站不住脚。

解决物业费纠纷,正确的打开方式应该是,物业服务企业通过协商、调解、投诉、仲裁、诉讼等合法途径进行追缴。民法典第944条规定也明确,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上述合法途径中,可能“投诉”会涉及住建部门。物业管理条例中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搭建沟通平台,引导业主理性对待缴费义务,也可以出面解决相关投诉。

但追缴物业欠费的法律主体,始终是、也只能是物业服务企业。欠缴的物业费属于债权,住建部门无权替代物业公司行使债权。“下场”帮着催缴物业费,住建部门有越俎代庖之嫌。

“法无授权不可为”,是行政部门须时刻牢记的“紧箍咒”。法治政府下,不存在没有边界、不受限制的权力。法律在规定行政部门职责的同时,实际上也划定了权力的边界。超越“边界”,即入“禁区”,应当被认定为无效行政行为。若文件“发”得随意,“收”得匆忙,则会进退失据。

值得警惕的是,住建部门发文催缴物业费,此例并非第一起。这说明,个别地方部门并未认识到真正的问题“症结”。不从法治意识上管住权力之手,不从制度建设上钳制“乱伸的手”,就难以在根子上杜绝类似事件发生。

不该发生的已然发生,检视复盘、严肃问责势在必行。有违法治精神的部门文件何以通过合法性审查?红头文件由谁出台、谁签发?背后是否涉及利益输送?是否有人该为此负责?公众的诸多疑问,需要用权威调查来解开。对于有违依法行政要求的行政行为,需要问责到部门、追责到个人,而不是一句轻飘飘的解释就“过”了。

红星新闻评论员 文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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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访客本文地址:https://ddwi.cn/ddwi/12061.html发布于 2025-05-21 17:1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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