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约车司机隔夜醉驾载客被判拘役 危险驾驶罪成立

孙某华危险驾驶案涉及网约车司机隔夜醉酒驾驶机动车载客行为的处理。2023年11月21日23时30分许,孙某华在家中饮用大约半斤白酒,次日睡醒后,5时30分即出门驾驶小型载客汽车,在某网约车平台上接单。8时许,孙某华驾驶载有乘客的汽车行驶至北京市东城区广渠门内大街某路口处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孙某华血液酒精含量为193.9毫克/100毫升,属醉酒。当日,孙某华在被查获前已在网约车平台完成2个订单。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1月2日作出刑事判决:被告人孙某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本案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隔夜醉驾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二是如果构罪,能否认定为情节较轻并对被告人从宽处理。
孙某华隔夜醉驾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首先,孙某华实施了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四条的规定,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饮酒与驾车行为的间隔时长不影响驾驶时系醉酒状态的认定。本案中,孙某华驾车被查获时血液酒精含量高达193.9毫克/100毫升,显然属于醉酒驾驶。其次,孙某华具有醉酒驾驶的犯罪故意。尽管酒后休息可以一定程度降低血液酒精含量,但不能据此否定行为人具有醉酒驾驶的犯罪故意。行为人基于饮酒量、间隔时长、身体状态等因素,明知自己仍然处于醉酒状态,或者明知自己可能处于醉酒状态而持放任心态的,具有相应犯罪故意。本案中,孙某华饮用大约半斤白酒、只休息5个小时左右,结合其血液酒精含量高达193.9毫克/100毫升的情节,其对自己仍处醉酒状态具有一定认知,仍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具有醉酒驾驶的犯罪故意。
对隔夜醉驾的情形是否从宽处理需具体案件具体分析。《醉驾意见》第十条规定:“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从重处理:……(六)驾驶机动车从事客运活动且载有乘客的……”本案中,案发时孙某华驾驶机动车从事客运活动并载有乘客,在被查获前已完成2个载客订单,且醉酒程度高,综合考虑全案情节,总体上应作从严把握。故法院依法判处实刑。
隔夜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人与饮酒后不久即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人在主观恶性上有所区别,原则上应对其从宽处理。但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条规定的从重处理情形的,即使系隔夜、隔时醉驾,亦应依法从重处理,并结合具体案情,准确把握宽严尺度。
作者:访客本文地址:https://ddwi.cn/ddwi/7123.html发布于 2025-04-10 15:2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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