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订婚强奸案被告不符合适用缓刑 二审维持原判

订婚强奸案被告不符合适用缓刑 二审维持原判。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二审宣判,刑事、民事均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前,被告人席某某因强奸罪一审被判有期徒刑3年。
宣判后,席某某的母亲表示,儿子得知结果后表情平静。在与律师交流中,席某某坚持无罪,并不接受改造。母亲也坚持无罪意见,并当场提交申诉状,主要理由是受害人“处女膜”未破裂且未检出席某某体液及DNA。
审判长指出,强奸案件中“处女膜”状况属个人隐私,不应公开披露。性行为是否导致“处女膜”破裂与个体差异有关,“处女膜”状况不能作为认定或否定强奸罪行的依据。鉴定意见显示,现场床单上的斑迹中检出席某某的精斑以及席某某和被害人的混合DNA基因分型。
案件发生于男女双方订婚期间。2023年1月30日,两人经婚介机构介绍相识并谈恋爱。同年5月1日,男方家为二人举办订婚仪式,交付彩礼10万元和7.2克戒指。次日中午,女方宴请男方席某某,饭后两人前往男方准备的婚房。席某某提出发生性关系遭到拒绝后,强行与女方发生性关系。事后,女方情绪激动,点火烧了卧室柜子和客厅窗帘等,逃出房间呼救,后被席某某强行拖拽回房内。当晚,女方报警。侦查人员检查发现女方左右大臂、右手腕均有淤青。被害人及其母亲证实,女方反对婚前性行为并在事后哭诉被强暴。
2023年12月25日,阳高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席某某以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当庭表示上诉。2024年1月25日,席某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女方办理结婚登记或退还彩礼。女方随后将彩礼款10万元和2枚戒指退还至婚介服务部,但男方家人拒绝领取,仍坚持诉讼。
审判长强调,与妇女发生性行为不能违背其意志,与双方是否订婚无关。该案系不公开审理,法院在保护双方隐私的前提下通报案件信息。席某某的母亲多次擅自发布涉及被害人隐私的信息,侵犯了隐私权,二审期间法院依法对其进行了训诫。关于网络传言,审判长澄清女方不存在骗婚情形,定罪证据并非仅有电话录音。考虑到席某某不认罪悔罪,社区矫正机构认为他不符合社区矫正要求,最终决定不予适用缓刑。
作者:访客本文地址:https://ddwi.cn/ddwi/7880.html发布于 2025-04-16 16:1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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