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访客

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的证据分析

访客 2025-04-18 10:16:32 80040
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的证据分析摘要: 自山西大同案宣判后,舆论沸沸扬扬,争议很大。这个案件首先是舆论问题,即一方已经通过舆论输出把某个事实强加给公众,这种情况下,其实无论怎么强调事实,都很难扭转固有...

自山西大同案宣判后,舆论沸沸扬扬,争议很大。

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的证据分析

这个案件首先是舆论问题,即一方已经通过舆论输出把某个事实强加给公众,这种情况下,其实无论怎么强调事实,都很难扭转固有的观念。所以,我写这个回答也不打算说服谁,只是说明在刑事案件中,究竟是如何通过证据来确定事实。

关于信源,主要考虑有权威的官方报道,以及被告人(上诉人)一方的说法:

百度百科:52大同“订婚强奸案”

男方通过媒体公布的说法:“订婚强奸案”一审宣判:男子以强奸罪被判3年当庭上诉

一审官方公布的说法:“订婚强奸案”详情披露:被害人曾逃跑喊救命,被强行拽回

媒体:山西“订婚强奸案”男方母亲当庭提交申诉状 质证意见求回应

二审官方通稿:刚刚,山西“订婚强奸案”二审宣判:维持一审原判

二审官方答记者问:山西“订婚强奸案”7问7答!

本案民事部分的新闻:山西“订婚强奸案”涉彩礼纠纷一审宣判 男方提起上诉,自称有4点理由

一、基础事实

按一审和二审宣判的通稿,主要事实是:

2023年1月30日,上诉人席某某与被害人经当地婚介机构介绍认识后确定恋爱关系;交往期间,双方口头约定订婚彩礼18.8万元。

5月1日,双方订立婚约;当日交付彩礼10万元和7.2克戒指。同时,席某某及其父母书面承诺,结婚一年后在房屋产权证上添加被害人的名字。

5月2日中午,被害人一方按照当地习俗宴请席某某。

5月2日下午(饭后),席某某和被害人一同前往席某某位于阳高县某小区某楼14层的房内,席某某向被害人提出发生性关系,遭到被害人拒绝,被害人称等结婚后再说。

席某某不顾被害人反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

事后,被害人情绪激动,实施了点火烧卧室柜子和客厅窗帘等行为,还逃出房间通过步梯下至13层呼喊“救命”,后被席某某强行拖拽回房内。

期间,被告人拿走了被害人手机,直到回家途中,被害人母亲打来电话,被告人才将手机归还被害人。

当晚,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警。

在这里面,1-3是事件背景,与案件的核心事实相关,但没有直接影响;4-8才是案件的核心事实。

舆论的重点往往放在前面的彩礼部分,但对于强奸罪来说,核心事实是后面的部分,简而言之,强奸罪要求“性行为”和“违背意愿”这两个主要核心事实,我们也可以分别看这两部分都有什么证据。

二、证据罗列

(一)发生性行为

这个案件最大的争议点就在于,有没有证据能证明发生了性行为。我们可以先分别看看双方的证据和观点:

1、正方:发生性行为的证据

1-1 案发当晚被害人母亲与席某某通话时,问席某某“但是你把某某强暴了,这也是不可否认的东西,是吧?”席某某回答“哦哦,对对。”

男方的说法是,这录音中席的回答是“嗯”;后面称这是被引导。

1-2 男方的供述。侦查初期承认发生性行为,后翻供称只是下体有接触,但未插入。

但是在最新的报道《媒体:山西“订婚强奸案”男方母亲当庭提交申诉状 质证意见求回应》中,男方又承认双方发生性行为:

男方还提到,席某和吴某某进入房间后,两人主动脱了内裤等衣物,发生亲密接触后,女方还曾洗澡。

1-3 被害人的陈述,详细陈述了被强奸的经过。

1-4 被害人母亲的证言,证实事后被害人哭诉其被席某某强暴

1-5 110接处警电话录音证实,被害人及其母亲于当晚拨打110报警,被害人在通话时一直泣不成声,后接警员给席某某去电询问情况,席某某称与被害人系第一次发生性关系

1-6 行车记录仪中的音频资料证实,席某某与被害人母亲谈话时称“我既敢做就敢担这个事情,我从来也没说我没做”

1-7 鉴定意见证实现场床单上的斑迹中检出席某某的精斑和席某某、被害人的混合DNA基因分型

2、反方:没有发生性行为的证据

2-1 被害人处女膜完整

2-2 女方内裤、阴道擦拭物、卫生纸上均未检出人精斑及STR分型

(二)违背意愿

1、正方证据

1-1 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害人手腕、双臂有淤青

1-2 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卧室榻榻米上的窗帘被拉下、客厅的窗帘有被点燃的痕迹;

1-3 电梯监控视频证实案发后席某某往外拖拽被害人。

2、反方证据

2-1 男方辩解称女方性行为是自愿,情绪激动是因房子加名的矛盾,不是因为被强奸。

三、证据分析

(一)基本的证据规则

用证据证明过去的事实,几乎不可能100%还原。这个过程就像拼一个有缺失的拼图,只要拼图的大概轮廓可以确定,就可以说完成了证明。

而具体的证明过程,实际上就是根据一般的生活常识,以及逻辑,来判断证据内容是否真实。

但刑事案件中,必然存在正反两方面的证据,整个证明的过程,也不是简单的非此即彼,而是根据证据的“证明力”大小,以及实际证据情况以及是否存在冲突的情况,来得出结论。而这个对“证明力”的判断过程,并不需要像很多人想的那样,去无限拔高地排除一切质疑。刑事案件中,也不可能排除一切质疑。

比如,对言词证据的采信,如果一个人的证言中,有大部分都与客观情况得到了印证,而剩余的小部分即使无法得到印证,也可以认为这证言的证明力比较大,可以推断是真实的;但如果他的证言中既有可证实的部分,也有可证伪的部分,那无法印证的部分证言证明力就比较小,不能直接确定为真实情况。

再比如,一个人作出对自己不利的证言,证明力更大;一个人作的对自己有利的证言,证明力更小。

(二)关于是否有性行为

关于这部分事实的认定,实际上需要考虑的因素,按证据的证明力从强到弱,列举如下:

1、排除非法取证的情况下,双方的言词证据在细节上是否能够印证,能否采信

强奸案中,双方的言词证据往往就是唯一的直接证据,而且也通常会存在前后反复的情况,因此,双方的言词证据能否采信,是很关键的环节。

在这个案件中,男方虽然中间有翻供,但从新闻报道来看,最后又还是承认发生性行为了。这种就属于“对自己不利的内容”,证明力是很强的,除非这一内容可以被证伪。

因此,需要排除的一些疑点包括:

是否非法取证(可以看男方的讯问视频)

双方所描述的性行为过程细节是否吻合

双方描述的性行为过程细节,与其他客观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矛盾(后面会详细说)

如果排除了这些疑点,那毫无疑问这案件就有很直接的证据证明强奸的事实。

2、通话录音和行车记录仪的录音

这是强奸案中被害方最喜欢提供,但实际证明力没那么强的证据,因为很有可能是存在引导。所以这种证据不可能只看关键的对话,而是要看整个过程,双方的交谈有没有明显的诱导成分。

另外,即使行车记录仪记下了男方说“我敢做敢认”,但这也仍然有可能是受到激将而说的气话,所以也都要看完整的对话过程。

这类“事后自认”的记录证明力没那么强,但在排除了诱导可能之后,也可以作为侧面的印证。

3、现场床单上检出双方体液,女方内裤、阴道未检出

强奸案中,性行为以“插入”为既遂。如果无法证明“插入”,这案件最多也就是未遂。

需要强调的是,插入不等于在体内射精。是否插入,如何射精,这是两个相关但不等同的细节,在双方的言词证据中必然会提及,也同样要看双方对此的说法是否存在矛盾。

另外女方事后有洗澡,也合理解释了为什么在女方的内裤、阴道均未检出生物成分。

因此,如果双方关于这两个细节的说法能够印证,也能与床单上提取到的生物成分的位置印证,那反而是进一步加强了双方言词证据的可信度、证明力。

4、110警情记录,被害人母亲的证言

这类证据的证明力较弱,尤其是被害人母亲有利害关系,110报警记录也不是直接由被害人报警,所以证明力更弱。但这也能够与其他证据印证,并稍微加强其他证明的可信度。

5、处女膜完整

可能大部分人都觉得,这是个非常有力的无罪证据,因为它可以证明没有插入。

但事实上,性侵案件中,处女膜完整并不是一项有力的无罪证据,它连无罪证据都不算。

简而言之,处女膜检查结果是办案的参考,但它的证明力非常有限。

这是长期司法实践的共识,试举几个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1955年以来奸淫幼女案件检查总结

(1957年4月30日以内部文件印发各地法院执行)

正确及时的医学鉴定、特别是具有一定科学水平的有关奸淫犯罪痕迹的全面鉴定,有重要的参考价值。但是,不应盲目轻信处女膜是否破裂的鉴定,也不能以处女膜是否破裂来确定有无奸淫行为。尤其在医学水平低、设备差的地区,应当更加注意。由于我国法医尚不健全,这种鉴定工作一般是委托医院来进行的。而许多医院的医务人员由于对检查处女膜等缺少应有的知识,加以多数鉴定是在案件发生较长时间后才进行的,因而所作的鉴定不确切甚至有错误,特别是容易将处女膜自然切迹判断为机械性破裂,把幼女的外阴炎和处女膜自然切迹判断为性交的结果;即使鉴定属实,一般也难以肯定是否被奸,相反鉴定证明处女膜没有破裂,也不能说明没有发生奸淫行为。因此,法院对于鉴定意见必须慎重地加以鉴别,那种认为“有医院鉴定,没有什么问题了”采取盲目轻信的态度,是错误的。此外,审判人员还应学习一般的法医学常识,以利于审判工作的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转发湖南省政法三机关关于不准检查处女膜的通知

〔65〕法研字4 号|〔65〕高检发2 号|〔65〕公发〔治〕159 号1965.03.11 发布

据我们了解,在强奸幼女的案件中,检查处女膜,是个比较普遍的现象。办案人员认为处女膜破了,就一定是强奸了;如果没有破,就感到案子不能认定。其实这是一种迷信。也就是说,我们有些办案人员,不加分析,盲目地相信这种所谓“科学”根据。只要把问题摆开来,这种迷信是完全可以打破的。我们这次在沅江县看了今年审结的原认定为强奸幼女案6件,有关幼女14人。这些人都进行过处女膜检查。我们把有关这些人的处女膜检查证明,对照最后结案情况,逐个进行了分析研究。我们感到这里边问题很多。总的说来是,处女膜的检查证明是信不过的;处女膜破裂或没有破裂是不能作为认定或否定强奸幼女案的根据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办理强奸案件中是否可以检查处女膜问题的批复

〔81〕高检刑函第137号1981.07.27 发布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一九八一年六月三十日皖检刑字(81)第108号函,“关于在办理强奸案件中可否检查处女膜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关于这个问题,一九六五年三月十一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转发湖南省政法三机关关于不准检查处女膜的通知”中明确指出:“今后,办理流氓强奸案件时,不准对被害人进行处女膜的检查,也不准用检查处女膜的结论作为证据。”一九七九年五月二十二日中央卫生部转发湖南省劳动、卫生、高等教育局、湖南省妇女联合会“关于不准检查女青年处女膜的通知”中也明确指出:“凡是在招工、招生、征兵、吸收国家干部或处理两性关系案件时,一律不准检查未婚女青年处女膜。”我们认为以上规定是正确的。办案的实践证明:处女膜的状况不能作为认定或否定强奸罪行的依据,检查的结果常常是弊多利少。因此,在办理强奸案件时,仍应按以上通知执行。

后面两个文件虽然已经被废止,但废止理由是流氓罪已取消,以及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被害人不得强制进行人身检查。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2024

19-07 人身检查

办理强奸案件,不得对被害人进行处女膜检查,也不得将检查处女膜的结论作为证据使用。

总而言之,关于处女膜的证明力弱,仍然是实务中的共识。

6、结论

综合上面这些证据,只要双方言词证据中关于“性行为”、“插入”、“射精”等关键细节不存在互斥的矛盾冲突,那现有证据已经足以认定双方发生了性行为。

(三)关于是否自愿

关于这部分证据,同样按证明力由强到弱的顺序排列:

1、身体的伤

在所有的强奸案中,被害人在反抗过程中留下的身体伤痕,是非常有力的证明“不自愿”的证据。除非能够有合理的理由推翻这个证据(比如该伤的产生存在其他合理怀疑,或者在该客观场景下不可能形成这种伤痕),否则这已经足以证明“很大可能”是违背意愿。

当然,肯定有人会想着,那是不是女方只要故意制造这种伤,就能诬告强奸成功?

这当然不会。证据判断是综合所有情况得出的结论,不是仅仅依靠某个证据,同时还要看相关联的证据之间是否存在合理性。单独一个伤痕,还不足以直接得出结论。

2、点火烧柜子和窗帘,监控视频拍到逃出房间被拽回

从官方通报来看,这两个行为是性行为完成后的事后表现。

如果是事前表现,那很明显与“不自愿”有很强的关联,除非能被证伪。

但作为事后表现,这只能证明双方在事后发生了冲突,但还不足以证实该冲突就与“不自愿”相关。这里需要补足的一环就是,是否存在其他导致双方发生冲突的合理怀疑?

在一般的强奸案中,事后的异常表现通常都不会有其他的冲突合理怀疑,可以直接认为就是与性行为的不自愿相关;但在本案中,确实存在双方的冲突到底是因为“不同意性行为”,还是因为“房本加名”。

男方对此的辩解是:

双方发生亲密接触后,就“房本加名”问题未谈拢,女方情绪失控。席某某将其反锁屋内,取车准备送吴某某回家,“大概10分钟左右,我儿子回家发现吴某某点燃了客厅窗帘,并将卧室门反锁。踹开房门后,发现吴某某在用打火机点燃纸团,烧柜子。”郑女士说,吴某某情绪失控跑出房间“呼救”,席某某将她追回,“我儿子是怕她出意外,把她追回来的,不是为了强奸。”

官方通报中没有涉及这个问题,但是从报道关于双方订婚过程来看,男方已经给了一部分彩礼,并且签了字据同意一年后在婚房加上女方名字,即双方已经就房子加名一事达成共识,不应该还存在争议并且值得双方在性行为之后继续为此吵起来,并吵到失控。

这个可以结合双方当晚的通话录音、行车记录仪来进一步判断。如果双方在录音中也还在大量争吵关于“婚房加名”的矛盾,那说明这确实是个合理怀疑,女方事后的失控行为不一定是因为被强奸;但如果双方事后没有就婚房加名有过多的争吵或冲突,那也可以推断女方事后的失控行为是因为被强奸,并由此进一步加强“不自愿”的认定。

3、持续一段时间的男女朋友,但此前没有性行为

就一般生活经验来说,没有性经历的女性会更加排斥性行为;但是同时,持续一段时间的男女朋友关系,实际上是认定存在“自愿”的合理怀疑的证据。但鉴于双方在男女朋友持续期间没有性行为,所以这两个因素基本上相互抵消,不能由此得出倾向性的结论。

四、其他因素

1、强奸案是涉及被害人隐私的案件,通常连判决书都不会上网,更不用说在受高度关注的情况下还进行公开答疑。像具体的强奸细节,都是不可能公开的。这是法院和司法在舆论上天然不利的地方。

2、这个案件中,男方的家长要求以辩护人身份参与案件,并且法院也允许了阅卷、会见被告人,这在家属担任辩护人的情况下都是极其罕见的。

虽然刑诉法规定,非律师担任辩护人时,经法院同意,也可以阅卷、会见,但实务中几乎不会同意。而本案中法院允许男方家属阅卷、会见,算是非常保障其诉讼权利了,也说明了法院铁了心要把这个案件办成铁案,不会在任何方面留下被告人一方可提出异议的把柄。

3、在强奸案件中,女方取得赔偿是很常见的事情,不能因此就认为这是事先下局。而且这个案件中,女方一早就已经把拿到的彩礼都退回了,只是男方一直不愿意接收。这也与男方一早通过舆论主张的“女方骗婚”等言论不符。

4、强奸罪不区分婚内婚外,只不过在婚姻关系正常存续期间,这被视为一项强有力且几乎无法被推翻的“自愿”的证据,所以没法证明是强奸。但是订婚不等同于结婚,不具有这么有力的证明力。

5、这个案件最合适的解决方案,就是双方和解了,继续结婚,刑事案件撤案或不起诉,但男方最终选择了硬杠。当然,如果这样走下去,或许又是“迫害女性”的另外一个剧本了,反正想搞事都能找得到理由。

总而言之,从整个案件的证据情况,以及两级法院的态度来看,法院已经非常慎重地处理,而且认定强奸的证据也很充分,定强奸罪没什么问题和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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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访客本文地址:https://ddwi.cn/ddwi/8002.html发布于 2025-04-18 10:1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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