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访客

争议不休的订婚强奸案,是司法实践的一个重要转向

访客 2025-04-18 15:04:13 79226
争议不休的订婚强奸案,是司法实践的一个重要转向摘要: 当法律将“处女膜完整”和“精斑缺失”视为可解释的技术细节,而非必须排除的合理怀疑时,刑事证明的严谨性便被消解为“政治正确”的工具。前文回顾:大同订婚强奸,未测出...

争议不休的订婚强奸案,是司法实践的一个重要转向

当法律将“处女膜完整”和“精斑缺失”视为可解释的技术细节,而非必须排除的合理怀疑时,刑事证明的严谨性便被消解为“政治正确”的工具。

前文回顾:大同订婚强奸,未测出精斑及STR分型意味着什么?

2001年1月8日晚,陕西省泾阳县一家美容店里,19岁的麻旦旦被警方以“卖淫”为名带走,拘留15天。麻旦旦后来做了两次处女膜检查,证明其完整性,这成为案件反转的关键证据。

若将2001年麻旦旦案,置于2025年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的司法语境中,按照今日舆论普遍赞同的逻辑,处女膜完整更多用于“不能证明未发生过性关系”(而非“必须排除的合理怀疑”),那麻旦旦其实并不能靠此证明自己没有卖淫行为。那她为什么还能依此赢得清白呢?

大同订婚强奸案的判决逻辑背后,是司法实践中的一种转向——生物证据边缘化,间接证据优先化。这种转向,在法理层面与“疑罪从无”原则存在深刻矛盾。

“疑罪从无”根基的被撼动,很大程度上是女性意识优先的结果。麻旦旦幸运的是,“无罪推定”原则与“女性意识”在她那里形成了和谐共振,而在大同席某某那里,则存在着一个何者优先的问题。

一个很有趣的现象是,在姜萍假天才事件中,从“歧视女性”角度强烈批判质疑者的意见领袖,到最后会发现自己形同被某种政治正确洗脑,成为了(捍卫合理质疑权的)自己的敌人——如劳东燕甚至指控正常质疑者“诽谤”,是什么让一个法学教授像一个没受过基本法律培训的法盲?这个问题很有意思。

和姜萍事件比起来,订亲强奸案有着更理所当然的性别指向。我们来看一下,在这个案件中,“无罪推定”原则是如何在性别视角的叙事下,变得无足轻重起来。

1

山西大同案的判决(二审维持强奸罪成立)中,法院虽面临“处女膜完整”“未检出精斑及STR分型”等医学证据矛盾,仍以“被害人陈述+拖拽监控+肢体淤青”构建证据链,强调“性同意”的核心地位。

这一判决被舆论视为“里程碑”,因其明确否定了“订婚即默认性权利”的传统观念。然而,从无罪推定原则看,医学证据的缺失与被告“嗯”的模糊回应是否足以排除合理怀疑,存在争议。

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往往因“保护女性权益”的社会诉求而降低证据门槛,形成“女性意识优先于程序正义”的倾向。

在大同案中,舆论欢呼的是法院维持原判,明示了“亲密关系不默示同意”的信号,而“疑罪从无”的原则在价值排序上,则变得没有那么重要。

性别议题中,很容易产生“政治正确压倒事实审查”的风险,姜萍事件是一个突出的例子,大同订婚强奸案有没有这方面的更严重的倾向呢?

假设将席某某置换为性质更为恶劣的杀人凶嫌,在缺乏直接物理证据、间接证据也可作其他解读,当事人又翻供的情况下,并未排除合理怀疑(参见:大同订婚强奸案,审判长没排除合理怀疑)现在支持有罪判决的那些人,还能坚持自己的逻辑一致吗?

各地频繁出现的强奸诬告现象,或许能成为某种注脚。仅澳门媒体近一年内就报道过多起索要财产不成诬告强奸的事件。如《澳门日报》报道:

2024年6月21日,内地女大学生张兰(化名)与男友李俊(化名)相约到澳门游玩,6月24日张兰报警称被李俊强奸。澳门警方经调查后发现两人交往一切正常,张兰诬告的真实理由令人哭笑不得:李俊未兑现送礼承诺也未支付购物款项,遂怒而诬告其“强奸”。涉事内地女子因涉嫌诬告罪,被移送澳门检察院侦办。

最高检曾公布2023年检察机关典型案例,其中包括一起“三人团伙引诱男方发生性关系,留下抓痕之后报案敲诈钱财”的案例。可悲的是,犯罪团伙是因在“半年之内七次报案被强奸”过于离奇才被绳之以法,这意味着前六次的诬告都大功告成。

为什么律师普遍认为,强奸案是目前冤假错案最多的领域?

质疑司法“疑罪从有”的有罪判定,原本是知识界的某种共识,但从大同订亲强奸案看,它显然在一种更占优势的性别话语面前变得不堪一击。

要提防的是,政治正确自我营造的“神圣感”会造成某种认知遮蔽性。姜萍事件中,那些有理有据的质疑者,竟会遭遇长达数月碾压式的舆论抹黑,能够说明这一点。阿里达摩院初期对姜萍的过度宣传,本质是利用“女性逆袭”的符号迎合公众对教育公平的期待,而当造假真相浮现时,舆论的激烈反转又暴露了“政治正确”的脆弱性。

2

关于大同订婚强奸案,我再结合麻旦旦案多说几句,避免对案情了解不深的读者有误读。

麻旦旦案中,处女膜完整作为直接物证,直接推翻卖淫指控,其逻辑基础是传统司法对生理完整性=无性行为的线性推定。而大同案中,法院明确宣告:“处女膜完整性与强奸罪认定无必然联系”,将医学证据的证明力降级为可解释的例外,而非必须排除的疑点。

这当然是有罪推定的思路。

这是一种“不能绝对证明你无罪的证据都可能证明你有罪”的底层逻辑。

现代医学虽承认性行为未必导致处女膜破裂,但大同案判决选择性引用医学共识,将“插入可能处女膜未破裂”转化为“破裂与否无关定罪”,却未同步论证未检出精斑与STR分型的合理性(大同订婚强奸,未测出精斑及STR分型意味着什么?)。至于床单精斑仅能证明体液接触,无法排除自慰或非插入行为的可能,而法院未对此提出合理解释。

在证据链上,也存在“选择性闭环”。

法院以淤青、拖拽监控、焚烧窗帘等间接证据构建“违背意志”的推定,却未回答关键质疑:若未发生插入式性行为(精斑未检出),淤青是否可能源于彩礼纠纷中的肢体冲突?淤青成因的多元性未被纳入合理怀疑范畴。

大同案的证据体系,呈现出了明显的间接证据主导化倾向。

譬如在关键录音中,男方对“强暴”指控的模糊回应(“嗯”)被解读为自认犯罪。然而,该录音存在诱导性提问和语境缺失问题,且未通过合法性审查(如是否经授权录制)。这种将模糊语义等同于直接供述的做法,显然降低了证明标准。

女方焚烧窗帘、逃离呼救等行为被认定为“违背意志”的延续,但此类行为同样可能由彩礼纠纷或情绪失控引发——而女方的确存在事后所要房本利益及不退还彩礼行为(男方家属民事起诉后才退还)。法院未要求证明行为与性侵的因果关联,仅以时间邻近性推定因果关系,违背了证据关联性原则。

法院以“被害人陈述一致性”为核心定罪依据,却忽视其可能存在的事后建构性。

此外,警方未等待DNA鉴定结果即批捕,而在鉴定对被告有利的情况下,法院在二审中未要求补充鉴定,关键物证链断裂的前提下就判决了被告有罪。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批捕需以“证据确实、充分”为前提,判决当然更是如此,此案中生物证据的缺失直接挑战程序与实体合法性。

但强奸案的普遍以口供定罪,背后则有前文所述及的性别文化的侵蚀。

3

跳开大同订亲强奸案,谈一谈将“性同意”神圣化的问题。

“神圣化”不是为性祛魅,而是在强化性行为的道德权重,不仅未将两性还原为平等主体间的互动,反而可能加剧性别对立。

这种陷入“传统贞操”与“进步政治正确”双重夹击下的绝对化强调,难以实现真正的性祛魅,而更多是在制造一种违背生物进化本能的乌托邦,它也可能激发性别对立中的某种恶意。

当前性暴力讨论多围绕“权利侵犯”展开,容易陷入意识形态争论。若转向“伤害评估”,则可更客观地衡量行为后果:无论婚内婚外,强制行为的核心危害在于对人身自由与心理健康的损害,而非单纯对“性自主权”的抽象侵犯。这种路径既能实现性祛魅,又可规避政治正确对司法理性的挤压。

在这种视角下,订亲与索要财物的行为对案件性质的影响就变得更为清晰了。

回到订亲强奸案。

大同案的争议,是证据标准降格与程序正义妥协的混合产物。当法律将“处女膜完整”和“精斑缺失”视为可解释的技术细节,而非必须排除的合理怀疑时,刑事证明的严谨性便被消解为“政治正确”的工具。

其结果可能将加剧公众对司法中立性的信任危机——不仅男性群体陷入“性同意陷阱”的恐惧,女性维权也可能因“证据门槛虚化”反遭污名化。

“司法不应自恃其高,成为撕裂社会的利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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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访客本文地址:https://ddwi.cn/ddwi/8049.html发布于 2025-04-18 15: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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